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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留言:2015年我曾经通过券商购买了一家新三板企业(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企业把我列为股东,工商公示。2016年-2017年我通过股转系统在二级证券交易市场上将股票陆续卖光。但是迄今为止,该企业一直未更新股东名单,我的名字还在公示里面,我想问一下,目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有无相关要求企业如实公布股东名单并更新。该企业的这一行为已经影响了我的日常,麻烦了。
你们答复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企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如果企业没有做到如上的,是不是可以要求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要求?谢谢